|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|
第 十三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 第 十四 條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 第 十五 條本會置理事十五人、監事五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 第 十六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 第 十七 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 第 十八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 第 十九 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 第 二十 條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四年,連選得連任。 第二十一條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 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 第二十二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其聘期與當屆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