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 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會員大會職權。 會員代表任期四年,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 第 十四 條 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 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 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 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 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 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 七、議決本會之解散。 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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